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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法治应处理好六种关系(2)

2017-03-24 编辑:

  同时,还需要严格监督生效法律的实施情况。诸如,有的地方通过制定下位法的方式规避上位法,有的甚至通过出台红头文件的方式规避法律、法规的实施。为了处理好法律制定与法律实施之间的关系,需要进一步完善立法的备案审查制度,对规章及以下的各种规定的制定,必须严格按照程序报送有权审查的机关审查备案,依法撤销和纠正与上位法相冲突的规定。同时,需要进一步完善行政诉讼中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机制,让行政相对人在更广范围内可以提起附带性审查规范性文件。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因此,必须进一步完善法律实施的监督制度机制。

  处理好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与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保障之间的关系

  在社会生活中,有的行政机关乱作为。诸如,在行政审批领域,滥设行政审批事项,从中谋取不当利益;在行政处罚领域争权夺利,随意处罚或者处罚后不开具正规票据,罚金不入国库而入执法人员的私人腰包;在行政给付领域,有的行政机关则是推诿扯皮,设置各种门槛、条件,拒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将国家的补助、扶持用以优厚亲属。为了解决这一系列问题,国家采取了减少行政审批事项的改革,建立了行政机关的权力清单等。通过这一系列措施,明确了各个行政机关的职责权限,规范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全过程,防止出现有利争着管,无利就推诿扯皮的局面,让行政机关依法应当作为的必须作为,依法不应当作为的严行禁止。

  另外,还应当注意的是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与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辩证统一关系。诸如,对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食品、药品的违法行为人进行严厉的处罚,表面上是非常严厉的行政处罚行为,但实际上是对其他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保障。对乱排、乱放污染物质的企业进行处罚或关闭,表面上看是让企业倒闭破产,可能会让部分人失业,让地方政府减少一部分税收,而实际上是保护人民群众赖以生存的环境,保护了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这要求行政机关对应当作为的必须作为。在涉及老百姓衣食住行的民生领域,还应当赋予行政机关更多的职责权限,保障行政机关依法充分履行职责,进而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处理好法律制度建设与法治文化建设之间的关系

  在法治建设中,通过立法立项、调研、起草、征求意见、表决及通过等程序性事项,一部法律就可以出台,相应的制度也可以在短时间内配套。但是法律的实施有一个过程,一部法律能否在社会生活中得到充分的实施,还需要一定的时间予以检验。这部法律可能在社会生活中得到很好的遵守,也可能从一出台就意味着被束之高阁,仅仅具有一定的象征意义。更为重要的是,经由立法程序制定的法律能否得到很好的遵守,与信仰法律、遵守法律的理念是否已经浸润到每个公民的内心,公民是否已经形成了一定的法律文化认同,密切相关。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既要建立完备的法律制度体系,让国民的社会生活有法可依;同时,还需要注重法治文化的培育,要让法治成为人们的一种信仰,要让每个公民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思维方式和行为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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