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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融资项目中对建设期利息的计算与处理的分析(2)

2017-03-22 编辑:

  然而,C值是由自有资金和贷款两部分构成的,建设期利息的计算基数不应该是贷款金额嘛?怎么变成了建设投资金额了?需要澄清的是:项目资本金的投资回报应体现在项目资本金内部收益率中。如果认为建设期时,项目资本金也有相应的回报,那么整个推导过程的基础都就有偏差。

  3、实体现金流量跟全投资现金流量之间的差别到底是什么?

  在原文的“一、关于全投资现金流量表与项目资本金现金流量表中的由来”的第三段中,提出“实体现金流量表与全投资的现金流量表之间的差别为建设期利息”,同时,在后面“股权现金流量=实体现金流量-债券现金流量”的一系列文字公式中,把建设期利息做减法,如下图所示:

投融资项目中对建设期利息的计算与处理的分析

  按照文中的逻辑,得到的交叉点也只是实体现金流量与股权现金流量的交叉点,而不是全投资现金流量与资本金现金流量的交叉点,这与原文的初衷是相悖的。

  4、税务处理问题-文字推导计算的隐蔽错误

  由于原文中大部分公式是使用文字进行的表述,过程中一些概念和论证过程出现了隐含的误解和偏差,主要在于所得税和调整所得税的计算上。

  原文第一章中:

  调整所得税=(营业收入-经营成本-税金及附加-折旧与摊销)*所得税率

  所得税=(营业收入-经营成本-税金及附加-折旧与摊销-利息)*所得税率

  并由此推到出第四章中公式(7)下面的表述:

  所得税=调整所得税-利息*所得税率

  由此一直推到出第四章中的公式(9),并依此为核心完成了后面的论述。

  在这个文字的减法中,有一个地方是没有考虑的。

  1)所得税的税务处理考虑不全。如利润表中时,由于当年利润为负的,所得税为0;但在调整所得税时,不论利润为正值还是负值,计算出的调整所得税的金额与上述公式必然有出入。此时,所得税=调整所得税-利息*所得税率这个公式就存在问题了。

  2)摊销折旧的金额是否相同?

  对于第1个问题,不能视为特例存在,特别是对于原文所求的全投资内部收益率与项目资本金内部收益率交叉点的时候。一般该交叉点的收益率都较低,很容易出现上述情况。

  对于第2个问题,其实质同样是由建设期利息导致的问题,也是本文重点的论点之一,折旧与摊销全投资与折旧与摊销自有的金额是不同。

  5、项目经济分析时,不同的投融资结构,其摊销折旧的计算数额是不同的

  5.1 项目资本金现金流和全投资现金流中摊销折旧的区别

  一般项目分析中,均认为摊销折旧的计算基数取值为“建设投资+建设期利息”,(本文的论述暂不考虑营改增的影响),但这个说法是不全面的。其项目区别同样是由于由建设期利息导致的。

  对于项目资本金现金流,由于建设期利息费用实际存在,称之为“资本化利息”,计入固定资产原值,作为摊销折旧的计算基数。

  但相应的,在分析全投资现金流时,由于全投资现金流是融资前分析,该部分利息是未发生的,或者说金额为0。所以全投资现金流量下,其摊销折旧的金额是不同的,对原文中公式调整,应为:

  调整所得税=(营业收入-经营成本-税金及附加-折旧与摊销全投资)*所得税率

  所得税=(营业收入-经营成本-税金及附加-折旧与摊销自有-利息)*所得税率

  其中,折旧与摊销自有-折旧与摊销全投资=建设期利息/运营年限(按每年考虑)

  因此,所得税=调整所得税-利息*所得税率-建设期利息/运营年限*所得税率

  同时,原文中多处用文字公式进行计算,同样未对折旧与摊销自有与折旧与摊销全投资做出区分由此导致了债务现金流量的错误

  5.2 两种不同的利息支付方式对摊销折旧计算基数的影响

  如本文第一部分的描述:建设期利息有两种支付方式:项目资本金支付或累计到借款中。

  两种不同的支付方式,由于其核算出来的建设期利息的金额不同,其摊销折旧的计算金额同样存在差异。(具体可见本文第7部分的案例分析)

  PS:

  同时,不同的利息支付方式会导致债务现金流量的不同,特别是文字公式时尤为重要。

  即:

  对于项目资本金支付建设期利息的方式,在这种情况下,对于建设期:

  债务现金流量=全投资现金流量-资本金现金流量

  =-建设投资-(-资本金占建设投资比例-建设期利息)

  对于运营期:其还本基数为贷款原始金额,利息同样按此数据进行计算。

  对于建设期利息累计到借款中的方式,在这种情况下:

  债务现金流量=全投资现金流量-资本金现金流量

  =-建设投资-(-资本金占建设投资比例)

  对于运营期:其还本基数为贷款原始金额和建设期利息的合计值,利息同样按此数据进行计算。

  6、总结

  通过上述论证中,对建设期利息计算与处理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建设期利息的支付方式不同时:

  第一层面,会直接导致利息总额的不同。

  第二层面,会对摊销折旧的基数、还本付息的基数造成影响。

  更深层面上,对全投资下调整所得税的公式造成影响。

  对于原文在进行项目财务分析时,对于建设期利息处理中,有如下误区:

  1)当年借款利息按半年计的问题。在原文案例分析中进行数值计算时,未考虑当年建设期利息应为“当年借款额/2×年利率”。

  2)建设期利息计算基础问题。在原文“四、全投资内部收益率与项目资本金内部收益率”章节中,错误的将建设期利息的计算基数认为是建设投资金额。

  3)未考虑不同的利息支付方式时,导致的摊销折旧基数不同的问题。因此在原文中,多次文字公式相减,得出错误的债权现金流量公式。

  4)实体现金流量跟全投资现金流量之间,存在建设期利息之间的差距,与原文的初衷是相悖的。

  上述意见可供原文进一步完善或修订时参考。同时,可以考虑在“五、影响两内部收益率交叉点的因素分析”章节中,可增加两种不同的建设期利息支付方式时的影响。

  同时鉴于文字公式与实际数值易出现偏差,而实践中的财务分析须便于掌握、严谨、概念无歧义、以数据为支持判断多种情况才能得出结论,因此,不建议该类分析采用文字公式的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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